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甲自行车厂将红鸟牌自行车的注册商标使用权通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给乙厂使用,使用时间为5年。双方约定由乙厂
每年按使用该商标新增利润的27%支付给甲厂,作为商标使用费,试评估该商标使用权价值。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案例]
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辆。要求我们将商标改为“剑牌”,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请问,我方可否接受?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甲自行车厂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陈某专利权的请求。甲自行车厂认为陈某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所以属于职务发明。乙机械厂提出陈工程师加工“减震自行车”时,利用了其单位的设备,所以,该专利技术应由乙机械厂与陈某共有。
问题:
(1) 甲自行车厂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2) 乙机械厂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3) 陈某的专利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A.可以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申请裁定
B.可于2002年4月5日向法院起诉
C.可以于2002年4月22日向法院起诉
D.可于2002年3月18日向法院起诉
A.自行车厂发出的函电构成要约
B.甲公司的汇款行为构成承诺
C.甲公司与自行车厂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
D.甲公司与自行车厂之间的合同已成立
A.自行车厂发出的函电构成要约
B.甲公司的汇款行为构成承诺
C.甲公司与自行车厂之间未成立合同关系
D.甲公司与自行车厂之间的合同已成立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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