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贷记业务流程中包括:①发起定期付款②付款行定期签约③定期付款申请撤销及退回④签订协议⑤收款行接收定期贷记业务⑥付款行接收业务清单,正确的处理顺序为()。
A.⑥④②①③⑤
B.⑥④②①⑤③
C.④②⑥①⑤③
D.④②①⑥⑤③
A.⑥④②①③⑤
B.⑥④②①⑤③
C.④②⑥①⑤③
D.④②①⑥⑤③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遂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账,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账,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款。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受益人。A行告知受益人该证的到期地点在I行。
该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有:
1.一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
3.受益人授权代表的声明书,声明所附发票已向申请人要求支付,但已过期至少30天还未获得支付。
在该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称:证下已没有应付而未付账款,开证行不得再在证下付款。
通知行在有效期的前一天用快邮代受益人寄给开证行下列单据:
1.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获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该发票副本未注明日期,所列交运货物的日期在交单前15天内。
3.备用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违约声明书。
在审核了全套单据后,I行贷记了A行账,借记了申请人之账。
尽管申请人早已掌握了货物,他不同意借记其账。申请人称:
1.他已事先通知I行,对受益人已没有欠款,因此I行不应支付。
2.I行应意识到,尽管有如信用证要求的违约声明书申请人违约,但显然不可能有超过30天尚未付款的事情发生。
3.申请人要求立即冲回账款。
I行拒绝冲账,该行认为该证的一切条件已予履行。
A. 付款行
B. 收款行
C. 发出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发报行
D. 接收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收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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