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1 万元
B.2 万元
C.5 万元
D.10 万元
A.1 万元
B.2 万元
C.5 万元
D.10 万元
A.5万元以上
B.10万元以上
C.20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上
A. 甲生产并销售劣质化妆品30万元,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定罪处罚
B. 生产销售假药,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可以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C. 丙为了自己欣赏而从国外走私淫秽光盘若干张,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按走私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D. 丁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可以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刑法》第141~148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B.生产、销售《刑法》第141~148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即使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也不构成犯罪,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C.生产、销售《刑法》第141~148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D.生产、销售《刑法》第141~148条所列的特定伪劣商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 140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只能以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
A.成立,但无效 B.成立,效力待定
C.不成立 D.成立并有效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中z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
(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 31 日前缴足。
(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7年3月 21 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4月 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2007年4月 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刑州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试问:
(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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