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
A.117万元
B.119万元
C.130.7万元
D.132万元
A.117万元
B.119万元
C.130.7万元
D.132万元
A.117万元
B.119万元
C.130.7万元
D.132万元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B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70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B00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乙公司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甲公司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将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为()万元。
A.880
B.797
C.800
D.817
A.69000
B.72631.58
C.71000
D.74736.84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 70万元,支付加工费20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10%,双方适用增值税税率17%,材料已加工完毕,加工费已支付;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最终完工产品的应交消费税为30万元,则甲公司在该产品销售时应补交()万元消费税。
A.15
B.30
C.20
D.35.1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30万元的原材料,另支付加工费6万元(不合增值税),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一批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的应税消费品,加工完成收回后,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准予后续抵扣。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为()万元。
A.36
B.39.6
C.40
D.42.12
A.117万元
B.119万元
C. 130.7万元
D.132万元
A.发出的A材料108万元
B.向乙公司支付的加工费9万元
C.向乙公司支付的增值税1.44万元
D.向乙公司支付的代扣代缴消费税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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