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期货公司具有快速资本补充机制,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可按照一定比
A.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人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
B.期货公司的长期借款
C.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企业借人的短期借款
D.期货公司的短期借款
A.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人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
B.期货公司的长期借款
C.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企业借人的短期借款
D.期货公司的短期借款
A.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人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
B.期货公司的长期借款
C.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企业借人的短期借款
D.期货公司的短期借款
A.期货公司的长期借款
B.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
C.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人的短期借款
D.期货公司的短期借款
A.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人的短期借款
B.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人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债款
C.期货公司应付交易所质押款
D.期货公司借入的次级债务
A.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债款
B.期货公司的长期借款
C.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短期借款
D.期货公司的短期借款
A.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债款
B.期货公司的长期借款
C.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短期借款
D.期货公司的短期借款
A.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B.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C.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
D.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A.1.4
B.1.2.3
C.1.2.4
D.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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