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其他林木林地权属证明的四至范围或者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A.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以权属凭证或者经核准的林权清册记载的四至为准;
B.自留山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自留山证或者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C.土地证或者其他权属凭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
D.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
E.无法确定地物标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
A.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以权属凭证或者经核准的林权清册记载的四至为准;
B.自留山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自留山证或者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C.土地证或者其他权属凭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
D.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
E.无法确定地物标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
A.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以权属凭证或者经核准的林权清册记载的四至为准
B.自留山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自留山证或者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C.土地证或者其他权属凭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
D.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
E.无法确定地物标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作为处理依据。
A.县林业局
B.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市林业局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A.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B.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C.无权属争议
D.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E.登记人无刑事记录
A、依法治林的原则
B、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
C、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
A.已经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并达成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B.人民法院已经就有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判决、裁定的
C.属于林木林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承包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纠纷的
D.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
E.无法提供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A.森林资源资产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B. 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
C. 营造时间不满五年的用材林,没有产出能力的经济林、薪炭林、竹林
D. 属于生态公益林、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伐、流转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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