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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被告人李某(男,15岁)于1999年6月2日,与另一被告人黄某(男,19岁)在一所中学门口实施抢劫,共抢了该中学3名学生156元现金和随身听一台.案发后,李某和黄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进行了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为李某指定华光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贾某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并通知其在外地的父亲到庭,同时通知李某所在学校的老师到庭。法院对此案分开审理.对李某进行不公开审

提问人:网友lixin080108 发布时间:2022-01-18
参考答案
解析:(1)全面调查原则。本案中,法院并未仅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还就李某的生活环境和与之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例查,并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这对李某的教育改造是有利的,容易形成良好的庭审氛围,也有利于使李某的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找准问题的关键,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2)分案处理原则。本案中法院在不影响案件处理的前提下,将李某与黄某分开审理这样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其免受成年人的不良影响。
(3)审理不公开原则。本案中李某不满16岁,法院严格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对其与黄某分案审理,对李某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对李某身心的保护,为其教育改造以及未来的发展创造条件。
(4)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本案中法院为李某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李某是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奶奶年纪较大,没有精力照管李某;其父亲忙于做生意,疏于照顾李某,这些都不利于李某诉讼权利的行使,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是必要的,这也是李某享有的法定权利。同时本案中法院还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通知其所在学校老师到庭,都是为了帮助李某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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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被告人李某(男,15岁)于1999年6月2日,与另一被告人黄某(男,19岁)在一所中学门口实施抢劫,共抢了该
中学3名学生156元现金和随身听一台.案发后,李某和黄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进行了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为李某指定华光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贾某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并通知其在外地的父亲到庭,同时通知李某所在学校的老师到庭。法院对此案分开审理.对李某进行不公开审理,对黄某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查明李某父母早年离婚,其随父亲生活,父亲常年做生意不在家,其一直和奶奶共同生活。奶奶年纪较大,无力照顾李某。李某和社会无业人员黄某常在一起。抢劫行为就是在黄某的指使下实施的。抢劫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黄某有期徒刑6年。本案中对未成年人李某的审判遵循了哪些特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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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3月生;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6月生;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11月生;赵某,男,1996年5月生。被告人张某先后与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2万余元;与王某敲诈他人财物10000余元后又将之杀害;与赵某抢劫他人财物4500余元。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张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敲诈勒索罪

C.故意杀人罪

D.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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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被告人王星,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李元,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陈连广,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

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反抗,情急之下,王星一刀刺在刘的腹部。三人随即逃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所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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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安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周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张某,男,15岁,某

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

安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

周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张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4人在假期里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刘某提议玩一次”绑架“游戏,4人商议后,与2010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某学院门口,将一名初中学生金某拦截并带至谋取某大厦附近一处树林内,从金某身上搜走其随身携带的4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刘某觉得东西太少,变异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家人索要10万元。随后,安某、周某、张某看住金某,刘某到约定地点去收取赎金,结果被当场抓获,安某,周某,张某3人随即也被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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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17岁)唆使乙(15岁)、丙(13岁)而在某中学门口抢劫,乙、丙共抢劫三次,抢得手机 6部,现金600余元。

甲(17岁)唆使乙(15岁)、丙(13岁)而在某中学门口抢劫,乙、丙共抢劫三次,抢得手机 6部,现金600余元。对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B.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C.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三人属于来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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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

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租用一间民房居住,两人在其租住的民房内经常用数码相机自动拍摄两人各种性交姿态照片,其神秘举动引起房东怀疑,房东便向民警举报。2001年8月10日,二被告人又在房间拍摄裸体性交照片,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已冲洗出的两人裸体淫秽照片八十余张,已经拍摄而尚未冲洗出来的照片约有一百余张。此案在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立案,检察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起诉,法院以制造淫秽物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陈某定罪处罚。

问: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淫秽物品罪是否正确?请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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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被告人,李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被告人李某和王某是同乡,二人约好一同外

被告人,李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

被告人李某和王某是同乡,二人约好一同外出,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乡。途中在株洲转车,二人身上所带钱已经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

试问: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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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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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被告人甲某(男,20岁),乙某(男,15岁)在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

被告人甲某(男,20岁),乙某(男,15岁)在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李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镊子从李某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600元后离去。当李某发现钱被窃时,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偷窃,但李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李的腹、腿连刺数刀,将李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已经倒在地上的李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李某因腹部和外动脉被刺破导致大出血死亡。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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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男, 19岁)抢劫王某(男, 17岁)一案。由田律师为张辩护,刘律师受委托出庭担任王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法律,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是 ()。

A.刘律师

B.田律师

C. 张某的父亲

D.王某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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