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自2006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
2007年7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6年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见表7—1。
表7—1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0元 | 5 | 0 |
2 | 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0~3000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