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辆江苏南通牌照的机动车子在上海违停,被上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下其违法行为。根据上海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处以200元的罚款。但一般车主不会在上海接受处罚,都会根据公安部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选择到南通(机动车登记地)接受处理。南通的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所在地的《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会对车主处以50元罚款。 【问】1.《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那么,公安部第105号令第5条第1款的规定是否违法?为什么? 2.南通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在法律适用上是否违法?为什么? 3.根据公安部第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而《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条并未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在本案中,车主在接受南通的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后,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南通的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A、5日
B、10日
C、30日
D、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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