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双方当事人在我国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贷款合同适用香港法。合同缔结后,贷款方按照约定提供了贷款,但是借款方后来只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方于是在我国内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法院以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作为处理该贷款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的证明资料。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及抵押方面的香港成文法和判例,法院适用了施行于我国内地的有关实体法。
请问:本案法院在查明香港法以及适用我国法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