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题】2015年1月,注册会计师张一、王二、李三在北京成...
【资料题】2015年1月,注册会计师张一、王二、李三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普通合伙。张一、王二、李三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张一、李三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王二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张一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6年2月,王二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李三表示同意,张一则对王二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王二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6年3月,李三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王二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李三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李三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王二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李三应退还其30万元,但其他合伙人不同意。 2016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张一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另外接纳新合伙人权四。在合伙人会议上,王二对此表示赞同,李三则反对。张一、王二认为,其二人在人数及所持出资额上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和增加新合伙人权四的决议。 2017年5月,张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给儿子买房,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2017年12月,因张一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张一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向合伙企业提出就张一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行使质权之主张,其他合伙人表示反对。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一对王二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王二是否有权要求李三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李三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增加新合伙人权四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张一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