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黄金珠宝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零售一批贵重首饰,该批贵重首饰包括包金、镀金和金银镶嵌首饰,取得零售额76050元(无法分别核算各类首饰的零售额)。假设该珠宝店无其他业务,则该黄金珠宝店2012年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元
A.3250
B.3802.5
C.6500
D.7605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因此,该黄金珠宝店2012年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76050÷(1+17%)×5%=3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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