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B、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C、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D、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A、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B、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C、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人大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D、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可以征地
A、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B、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复议。
C、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D、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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