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商法》有关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应适用下列什么法律?( )
A.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B.船旗国法律
C.被告住所地法律
D.起运地法律
A.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B.船旗国法律
C.被告住所地法律
D.起运地法律
A、《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B、《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C、《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D、《船舶所有权国际公约》
E、《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
A. 责任人要限制其责任,首先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
B. 法院认为可接受责任人限制责任申请的,应要求申请人设置责任基金
C. 责任人可以在某一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D. 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任何人不得再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A. 数字规则优先适用
B. 字母规则优先适用
C. 解释规则优先适用
D. 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
A. 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
B.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C.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
D. 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
E.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法
A.甲轮沉没
B.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
C.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
D.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
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适用行为地法
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A.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B.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C.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D.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同年7月2日,甲与跃星公司签订关于乙的死亡补偿协议书,内容为:①跃星公司谅解甲到跃星公司协商解决乙死亡事宜的举止行为,甲理解跃星公司的经济状况,双方同意以此协议作一次性了断,今后双方不得再提任何附加条件;②跃星公司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在公司操作运转机制上有待改进,并自愿一次性补偿甲人民币74000元(包括医疗、住宿、交通及丧葬等一切费用,另应扣除跃星公司垫付的费用)。同日,甲收到人民币65600元。同月20日,跃星公司收到甲交付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死亡注销证明”、甲家庭户口簿及甲的身份证。同日,跃星公司未经甲授权,擅自向平保公司出具了签有甲姓名的申请保险理赔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为:甲全权委托保险公司业务员包某办理理赔事宜),并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和甲的身份证。2003年8月16日,保险公司作出了赔付人民币6万元保险金的决定。同月22日,包某领取赔款后,随即将该款交与跃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跃星公司出具了收到人民币6万元赔款的收据。2004年4月19日,跃星公司又支付甲人民币2万元,甲在2003年订立的协议书上签名签收,并记载了“收到2万元整”的字样。
2004年10月28日,甲为保险金一事向保险公司提出交涉,此时保险公司通过业务员包某得知跃星公司收取了保险金,并告知甲。甲遂诉讼至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跃星公司返还乙的6万元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请问:
(1) 该2万元是否属于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向谁承担?
(3) 跃星公司是否可以取得乙的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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