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1日,某县地税局接到举报称该县F 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县地税局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稽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偷税3万元,并处2倍罚款,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8月12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刚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县局局长批准,扣押了F企业价值3.5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万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万元,8月16日F企业认为罚款过重向县地税局申请复议, 县地税局以罚款未缴为由于8月25日口头告知F企业不予受理。8月28日F企业以对其扣押措施不服为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
(1)县地税局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