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题
被告人李某、郭某,在一次公共汽车抢劫案中,打伤了刘某和谢某两人,打死了万某。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谢某和万某的儿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共要求赔偿损失约二十万元。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法查封和扣押了两被告人的部分财产。同时人民法院将刘某、谢某和万某的儿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开始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发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比较复杂,人民法院考虑到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于是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交民事审判庭审判。 问:(1)刘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将刘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2)人民法院能否将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分开审理?能否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交民事审判庭? (3)本案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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