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与出口代理商都属于国内中间商,没有区别。()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进口商自己购买商品,且通过自己的经销商把商品售出。因为他们承担通过海关时清理货物的所有风险,并履行中间商的所有活动,顾客们不再担心进口的问题,甚至像对国内商品一样放心购买
B.委托交易所为外国出口商服务。他们接受外国出口商的委托,并在本国销售。这些交易所尽管处理很多海运和海关事务,一般没有货物账单
C.代理商是代表卖方的公司或个人。出口商只需支付委托金,代理商处理所有的海运和海关事务,但不承担委托人任何财务上的损失
D.卖者找到买者,或买者找到供应源后支付委托金,委托金不包括海运或取得海关许可的费用。他们有时也会作为指定产品的专门代理人
E.贸易公司通常履行以上各代理商独立进行的所有职责。世界范围内的运营和拥有的技术是他们巨大的优势和便利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家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由美国某船公司装运。货物装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到开证行索汇。正常的偿付结汇时间已过而货款却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申请人拒绝赎单,全套单据由开证行保留。与此同时,我公司向船公司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鉴于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开证行处,我方亦未有任何放货指令,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船公司答复说,托运人要求出具的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项下可以不需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并无责任。我公司要求申请人赎单及船公司赔偿都未果,不久全套索汇单据被退回。出于无奈,我公司将美国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以此案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作为辩护依据,提出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国内海事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美国法律文本,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提单无论记名与否都是物权凭证,裁定承运人必须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放货,被告无单放货已严重侵权,应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被告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经仔细研读,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本案恰恰未涉及美国港口。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七天内,我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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