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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委托王某管理甲公司业务,委托书中明确1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经郑某同意。2019年7月,王某未经郑某同意,以甲公司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购买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5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同部分无效,甲公司有义务支付10万元货款,超过部分由王某个人承担
B.合同无效,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15万元货款
C.合同有效,甲公司有义务支付15万元货款
D.合同效力待定,甲企业追认后方有义务支付15万元货款
A.合同部分无效,甲公司有义务支付10万元货款,超过部分由王某个人承担
B.合同无效,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15万元货款
C.合同有效,甲公司有义务支付15万元货款
D.合同效力待定,甲企业追认后方有义务支付15万元货款
A.甲公司决定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甲公司决定会计年度终了时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C.甲公司未设立股东会
D.股东王某行使股东会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未使用书面形式
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3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A.已经连续24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有限责任公司
B.已经连续360日持有甲公司0.8%股份的李某
C.已经连续90日持有甲公司5%股份的郑某
D.已经连续200日持有甲公司3%股份的赵某
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A.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
B.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
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
A.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B.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C.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D.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E.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
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十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年4月,昊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决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钱某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A.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D.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
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
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定质押。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并说明理由。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4)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对策?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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