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其月饼系列产品上使用“美斋”商标至今已有12年,但一直未注册。2002年11月乙公司将"美斋"注册为服务商标。甲公司()。
A.可继续使用“美斋”商标
B.须将“美斋”商标转让给乙公司
C.应停止使用“美斋”商标
D.经乙公司的许可后再使用“美斋”商标
A.可继续使用“美斋”商标
B.须将“美斋”商标转让给乙公司
C.应停止使用“美斋”商标
D.经乙公司的许可后再使用“美斋”商标
A.著作权由甲享有,作协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B.两年内,未经作协同意,甲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作协相同的方式使用
C.两年后,甲可以自由许可第三人使用
D.两年后,作协可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A.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侵害了丙的复制权
C.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不知情,但仍构成侵权
D.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2004年3月18日,被告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联华湛道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第三人担任被告开发的“东方山水”项目之前期营销策划和全程传播推广代理人。2004年3月2日,第三人重庆联华湛道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联华湛道电脑平面设计工作室(业主;第三人刘塞琼)对“东方山水”房地产项目进行项目宣传广告设计,由受托人对其设计的广告作品承担知识产权的相关责任等。
2004年8月6日,被告在《重庆晨报》上使用了原告在《中国房地产广告年鉴》上发表的彩钯摄影作品为其“东方山水”房地产项目进行了广告宣传,没有原告署名,品牌推广为第三人重庆联华湛道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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