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培养亲社会行为?()
A.增加责任明确性与人际相互作用
B.提供亲社会榜样
C.运用社会规范和社会影响
D.通过行为实践培养利他行为
A.增加责任明确性与人际相互作用
B.提供亲社会榜样
C.运用社会规范和社会影响
D.通过行为实践培养利他行为
A.正确认识和对待复杂的社会现象,善于明辨是非
B.正确认识和对待挫折
C.正确对待和参与竞争
D.正确认识和对待合作
A.①③
B.①②
C.③④
D.②④
A.分享各自的成功经验
B.培养亲社会的道德思考
C.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D.学习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B.小明的分享最想告诉我们
C.要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
D.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要扬长避短
E.参加实践活动,培养亲社会行为
F.明确人生目标,坚持不懈为梦想努力
2007年4月,曹杨和同学孙明去曹家店屯东一大沙坑玩,不料孙明失足掉入沙坑旁的池塘中,为抢救落水的孙明,曹杨溺水身亡。5月26日,曹杨的行为被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曹杨的父亲曹宪柏后向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沙坑的承包者曹庆德、在承包地上挖沙子的张胜及闫家村民委员会赔偿其各种损失近15万元。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然而让人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承包这个大坑的被告、擅自挖坑取沙的被告均无责任,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7万余元的30%,另70%共5万余元则由原告自行承担。
见义勇为者父亲居然要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个“可怕”的判决,旋即在社会上激起强烈的反响。有人说:“受到伤害的不仅是曹杨及其亲人,而是整个社会的良知。人们的社会道德与责任感一旦丧失,那是极其可怕的。”更有人说:“这与社会大力弘扬的见义勇为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是对舍己救人行为贬值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彻底颠覆了我们心目中的道德风尚和行为尊崇,救人牺牲需自担七成责任,无疑是在亵渎良知!
曹宪柏对一审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进行了改判:撤销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挖沙人张胜赔偿曹杨父亲13万余元,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曹杨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的正义终于为小英雄和他的父亲讨回了公道。
应如何看待案例中的情况?
关于小组工作互动模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A.聚集人的潜能.提升组员的社会功能
B.注重社会变迁.培养组员的社会责任
C.聚焦解决个人的社会适应问题.改变个人的社会行为
D.强调人与环境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增强组员的社会交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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