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影响一国在自然人属人法上采取“住所地法主义”的因素有三:一是自然人与其住所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二是其国内法制不统一,存在区际法律冲突;三是因为移民因素,适用住所地法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
提问人:网友luoyong980
发布时间:2022-01-07
A、总括保护主义,即法律概括地规定胎儿以将来出生为条件具有权利能力。
B、个别保护主义,即法律规定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就胎儿权益保护的若干领域,如抚养请求权、受赠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胎儿以将来出生为条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C、绝对主义,即法律严格贯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则,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法律对胎儿设有特别保护。
D、其他
B.祖国的山山水水滋养哺育着她的子子孙孙
C.祖国的大好河山是培养民族心理、民族个性、民族精神的“摇篮”
D.祖国的大好河山是自然风光,更是主权、财富、民族发展和进步的基本载体
A.在适用效力上,宗教通常采取“属人主义”,法律则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
B.宗教规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但由宗教组织来实施的。
C.宗教规范从来没有代替过法律的作用。
D.法律所保护的宗教自由,也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A、如果当事人约定依国际惯例调整其权利义务,应当适用国际惯例
B、如果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对有关问题未作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C、如果适用国际惯例不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应当拒绝适用国际惯例
D、如果适用国际惯例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拒绝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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