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饰店在A市拥有多家分店,由所有者张某一人负责管理。每家分店的数名店员都由他亲自招聘录用,并按照他的要求处理日常店务。该服饰店采取的组织结构是()。
A.矩阵制组织结构
B.M型企业组织结构
C.战略业务单位组织结构
D.创业型组织结构
A.矩阵制组织结构
B.M型企业组织结构
C.战略业务单位组织结构
D.创业型组织结构
A.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乙市登记机关备案
B.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直接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C.乙市快餐分店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责任自负
D.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责任由甲市快餐店承担
A.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乙市登记机关备案
B.张某应在乙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C.乙市快餐分店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责任自负
D.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责任由甲市快餐店承担
A.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乙市登记机关备案
B.张某应在乙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C.乙市快餐分店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责任自负
D.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责任由甲市快餐店承担
A.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乙市登记机关备案
B.张某应在乙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C.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但仍能在快餐店授权范围内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
D.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责任由甲快餐店承担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8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
A.分店经营资金由总店拨给
B.分店遵循统一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针
C.分店可独立开立银行账户
D.分店的货源必须由总店供给
E.分店拥有相对独立的业务经营自主权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6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厂,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快餐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C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宋某应诉时以C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建海公司无关为由抗辩。2007年1月,宋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建海公司,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要求: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需要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A分店店长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B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6)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7)宋某解散建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建海公司解散后,宋某能否逃避该企业的债务?
A.总部对分店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B.总部对分店只拥有所有权
C.总部对分店只拥有经营权
D.总部与分店只有经营上的协商和服务关系
A.南京
B.北京
C.南京和北京
D.国外
A.正规连锁总部与分店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B.自由连锁总部与分店之间是协商和服务的关系
C.正规连锁和自由连锁,所有权和经营权都集中在总部
D.特许连锁,总部拥有经营权,各加盟店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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