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香港H公司与苏丹一家公司订立购买苏丹原棉1900吨的合同,同年与深圳T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H公司向T公司提供苏丹原棉745吨,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根据深圳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苏丹原棉数量745吨,单价为每磅0.73美元,价格条件为CIF湛江。2002年5月,H公司根据信用证金额开出汇票,连同全套正本提单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提示付款,深圳分行以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并将全套单据退回给H公司。2002年6月,H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湛江D船务代理公
A.D公司应承担对H公司的赔偿责任
B.D公司可以凭保函向T公司索赔
C.T公司可以要求H公司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违约责任
D.T公司不得要求H公司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