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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企业2002年4月15日向甲信用社贷款400万元,期限4个月,利率为6.3%,问信用社向该企业贷款时应按

怎样的程序办理,并计算出到期时的本息和?

提问人:网友jianruyun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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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贷户甲2001年10月15日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约定2002年4月5日到期,到期后甲没有履行还款,信用社信贷员于2003年1月15日向其催收,并收回回执,以后再无催收,甲于2003年8月20日主动归还本金2万元及贷款利率。该笔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开始计算。

A.2004年4月5日

B.2003年1月15日

C.2003年8月20日

D.已失去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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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o2002年4月15H,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本案例中,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A.抵押担保合同有效

B.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C.抵押担保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木案中能作为抵押物的仅为甲某自有的两台彩电

D.〃抵押担保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本案中能作为抵押物的为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和甲某自有的两台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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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贷户甲2001年10月15日向村镇银行贷款5万元,约定2002年4月5日到期,到期后甲没有履行还款,村镇银行信贷员于2003年1月15日向其催收,并收回回执,以后再无催收。甲于2003年8月20日主动归还本金2万元及贷款利率。该笔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开始计算()

A.2004年4月5日

B.2003年1月15日

C.2003年8月20日

D.已失去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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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信用社于2016年4月15日发放一年期短期贷款一笔,金额10万元,利率9%,于2017年4月14日到期,该笔贷款因经营需要办理展期,经信用社研究同意办理展期半年,利率9%,请问该笔贷款展期后的贷款利率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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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
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批准。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A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A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如果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你认为其理由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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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7~8题。 2005年5月,某镇镇民甲、乙、丙三人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普通合伙企业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06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06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 关于本案中甲与丁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正确的是哪项?()

A.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因为经过乙、丙二人的同意而合法有效

B.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甲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的协议,本案未经债权人镇信用社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丁,此转让行为无效

D.因为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协议,甲并未退出合伙企业,故甲仍应对镇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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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1995年5月,某镇镇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1996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1997年 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关于本案中甲与丁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正确的有 ()。

A.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因为经过乙、丙二人的同意而合法有效

B.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甲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的协议,本案未经债权人镇信用社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丁,此转让行为无效

D.因为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协议,甲并未退出合伙企业,故甲仍应对镇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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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孙某1999年10月15日存入B信用社储蓄存款10000元,存期3年,2001年10月16日“于某”持孙某的存款单前
来代办提前支取,信用社营业人员只向于某索取了身份证件,就办理了提前支取,2002年5月20日孙某到信用社要求挂失,发现存款已被冒领,再找“于某”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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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2005年5月,某镇镇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普通合伙企业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06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07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请回答下列各题。关于本案中甲与丁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正确的是哪项?()

A.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因为经过乙、丙二人的同意而合法有效

B.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甲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的协议,本案未经债权人镇信用社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丁,此转让行为无效

D.因为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协议,甲并未退出合伙企业,故甲仍应对镇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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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03年元月28日,甲信用社与乙公司和丙养殖场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从信用社借款700
万元,月息12.6‰,期限自2003年元月28日至2004年元月27日。丙养殖场以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从2003年2月18日至2003年6月13日,甲信用社先后6次向乙公司发放贷款872万元。乙公司贷款账号设立在甲信用社处。2003年6月13日至6月19日,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从乙公司账户上先后6次提取2001775元。在取款凭条上的签名均为“李某(代)”。乙公司称其并未委托李某代取存款,甲信用社也提供不出为何向李某支付乙公司账户存款的证据。2003年4月10日,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以个人名义从乙公司借款50万元。2004年2月21日、3月13日,一位署名王某的人以甲信用社的名义向乙公司收取贷款息差共3万元。甲信用社不承认王某系其单位职员,乙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王某确切身份。2003年4月16日,某市南岗公安分局以涉嫌票据诈骗为由,立案侦查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诈骗南岗区民政局200万元之事。当年6月 16日,在南岗公安分局人员监控下,李某以甲信用社的名义从乙公司收回了100万元贷款,该歉南岗区公安分局经手归还了南岗区民政局。2004年2月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被调离原单位。此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公司催收贷款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72万元及利息、罚息和本案诉讼费,丙养殖场承担连带责任。另查,丙养殖场是经某省司法厅劳改局批准成立的省属劳改(教)事业单位。丙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隐瞒了自己事业单位的“身份”。

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信用社与乙公司和丙养殖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后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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