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其他成员企业被列为B类的…”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被列为C类的,所在地外汇局应终止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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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被列为B类的,无需变更主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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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跨国公司的主办企业可持备案通知书,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直接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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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际资金主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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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B、C类企业可以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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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两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两年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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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跨国公司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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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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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企业应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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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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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于列入之日起10日内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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