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如宾馆对市地税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宾馆对地税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无条件地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案情介绍]
某县税务局局长刘某自1999年担任局长以来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中饱私囊。1999年6月,刘某乘其所辖一企业开张,需办理税务执照而有求于税务局之机,先后接受该企业价值两千多元港币的数码相机1架及金笔1支。2000年,刘某向县电器厂、县开关厂等企业索取财物,并要求这些企业请吃请喝。2001年经群众举报,该县监察局对刘某的行为及相关事实进行了周密调查,经多方取证,认为刘某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因而予以正式立案。同年,县监察局向县人大汇报情况,县人大经过调查核实,于1997年免去刘某税务局局长的职务。
请问本案中涉及哪些监督类型?
[案情介绍]
被处罚人:李某,个体医生
处罚机关:某乡人民政府
李某于1998年卫校毕业后,便开了一个体门诊。2000年3月,李某庇护、容留计划外生育人员宋某,并帮助其接生第6胎。其所在地乡政府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调查,认定李某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根据该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第4款的规定,对李某口头宣布罚款5000元,并告知,若不服这一决定可以申诉。作出处罚日期为2000年3月20日。3月26日,李某向乡政府交付处罚金2 000元,后多次向该乡政府及县计生委要求推迟交款日期,并要求减免。2000年4月1日,李某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乡政府返还罚款。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0日,以李某要求返还罚款属政策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李某于2000年5月10日,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简要分析乡政府与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一案件时有哪些不当之处?
县地税局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请问: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撤销县地税局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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