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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在旅游经济活动中,投资者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和旅游服务的对象,也是旅游活动产生的前提。

提问人:网友billy1314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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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是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基础支撑,也是引领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实践方向。
A、市场主体

B、经济主体

C、文化主体

D、社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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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旅游活动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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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 )是旅游活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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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三要素之一,是旅游活动的 ,是旅游业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基础。

A、主体

B、客体

C、中介体

D、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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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1、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A、选项A、B、C错误。

B、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C、据此,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D、因此,“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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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2、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A、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

B、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

C、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

D、从题目信息看,不能确定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杀人既遂的行为,也不能确定甲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死亡的行为。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分别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杀人的未遂,又因杀人与伤害存在连贯性,是甲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此,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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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1、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给张某,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要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A、郑某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吸引被害人注意力,趁其不备,利用被害人的疏忽,窃取被害人财物,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B、张某在输入所谓的“验证码”时并没有财产处分的意思,故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据此,选项B错误。

C、郑某只非法获取张某一条个人信息,难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此不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即便肯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盗窃罪的法定刑更重,对此也应以盗窃罪论处,而不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C选项错误。

D、《刑法》第287条之一第1条第3项规定,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287条之一还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盗窃罪的法定刑重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定刑,故对郑某应以盗窃罪论处。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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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2、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虽然王某批准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但其中6万元属于甲公司原本就应当支付的货款,故王某贪污数额为4万元。A选项错误。

B、《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作为国有公司的王某,有权取消与乙公司合同,但其却利用该合同套取公款,对其应以贪污罪论处,而不是以职务侵占罪论处。B选项错误。

C、刘某配合王某完成贪污犯罪的计划,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选项正确。

D、在整件事情中,王某并未陷入认识错误,刘某也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故刘某不构成诈骗罪。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对其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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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3、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A、参见C、D。

B、参见C、D。

C、根据本案的事实,甲在高速公路上点燃树枝的行为没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难以认定为放火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甲点燃树枝这一行为,如认为该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该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因为,如果甲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放火罪,则基于同样的理由,因甲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也无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C选项正确,仅在采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时,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D选项没有“方法的相当性”的要求,认为只要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就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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