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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提问人:网友shzdyx123
发布时间:2022-01-07
A. 享有的债权不能引入破产债权
B. 无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C. 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D.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本院于2006年10月9日受理了债务人××贸易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现向该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公告通知,限你们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院定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第30日(即2007年3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由无财产担保的最大债权数额的债权人主持。届时望所有债权人准时参加。
×××人民法院
2006年11月19日
请分析该公告的内容有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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