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从()。A.拘留之日起计算B.逮捕之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从()。
A.拘留之日起计算
B.逮捕之日起计算
C.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D.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之日起计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从()。
A.拘留之日起计算
B.逮捕之日起计算
C.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D.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之日起计算
A.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照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D.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A. 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 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 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劫
D. 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A.侦查员李某
B.市检察分院反贪局领导
C.市检察分院检察长
D.市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
A.2个月 B.3个月
C.5个月 D.7个月
①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以内安排会见的时间。
②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应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
③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④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A.①②③ B.②③
C.②③④ D.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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