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显然,这一规章并非法律、法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无权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因而明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章的这一规定,实际上达到了类似注销驾驶许可或者吊销驾驶证的效果,对老年驾驶人的权益影响重大。老年驾驶人即使没有及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也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不应当注销其驾驶证,而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了解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老年人是否持续具备驾驶许可所需要的身体条件,有很多方法。请运用行政许可原理,联系实际,就公安交管部门如何加强对老年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许可所需要的身体条件的监管工作,从法律制度上提出修改或者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