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吴某、丁某系河南老乡,曾因共同盗窃于2001年4月各自获有期徒刑2年,2003年春刑满释放后二人又一起

来到某城市收购废品。期间与安徽人万某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于是吴、丁商量想找机会教训教训万某。2005年3月刚从老家过春节回来的吴某在某小区门口看见丁某与万某因争相收购一居民的废报纸产生争执,遂上前拳击万某,被丁某拦下。丁某告诉吴某,现在打架影响生意,晚上一起报复他。吃晚饭时,丁某找来同乡张某和刘某,遂与吴某一起商量当晚11点暴打万某一顿出气,丁某并强调:“可不能把人打死。”后丁某去火车站接人,因火车晚点,半夜12点回来后听说万某已经被吴某等人打死,遂畏罪潜逃,3年后投案自首。

问题:

分析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提问人:网友lyftcs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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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吴某、丁某系河南老乡,曾因共同盗窃于2001年4月各自获有期…”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王某和李某是发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满
王某和李某是发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满释放。2010年5月,二人密谋抢些钱花,王某提议,先想办法弄只枪,抢劫时比较方便,李某表示赞同。5月的某日晚,二人尾随某巡逻民警,由王某持木棒将该民警打晕,抢走其配备的手枪一支,子弹二十发。事后,二人于6
王某和李某是发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满

王某和李某是发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满释放。2010年5月,二人密谋抢些钱花,王某提议,先想办法弄只枪,抢劫时比较方便,李某表示赞同。5月的某日晚,二人尾随某巡逻民警,由王某持木棒将该民警打晕,抢走其配备的手枪一支,子弹二十发。事后,二人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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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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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情形中,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是()

A.甘某系某县副县长,因不满其女与男青年吴某谈恋爱,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吴某

B.曾某于1994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于 2000年犯走私制毒物品罪

C.葛某指使其16岁的侄子扒窃他人 5000元人民币

D.某公安局民警傅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其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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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甲、乙、丙(16岁)、丁四人共同盗窃了被害人赵某的财物,并销赃挥霍殆尽。在审理该案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甲、乙、丙(16岁)、丁四人共同盗窃了被害人赵某的财物,并销赃挥霍殆尽。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被害人赵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问,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可以将哪些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A.作为这起共同盗窃案件主犯的甲

B.因系胁从犯且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乙

C.丙的父亲

D.如果被害人赵某将甲、乙、丙(包括丙的父亲)三人列为被告,则必须将丁同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否则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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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甲、乙、丙(16岁)丁四人共同盗窃被害人赵某的财物,并销赃挥霍殆尽;在审理该案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甲、乙、丙(16岁)丁四人共同盗窃被害人赵某的财物,并销赃挥霍殆尽;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被害人赵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问,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可以将()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A、作为这起共同盗窃案件主犯的甲

B、因系胁从犯且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乙

C、丙的父亲

D、如果被害人赵某将甲、乙.丙(包括丙的父亲)三人列为被告,则必须将丁同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否则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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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王某和李某是发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满王某和李某
是发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满释放。2010年5月,二人密谋抢些钱花,王某提议,先想办法弄只枪,抢劫时比较方便,李某表示赞同。5月的某日晚,二人尾随某巡逻民警,由王某持木棒将该民警打晕,抢走其配备的手枪一支,子弹二十发。事后,二人于6月的两天持枪抢劫两次,共劫得现金人民币五万余元。2010年7月,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抢现金已全部被二人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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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被告人冯某(原系某铁路局公安处民警),长期参与赌博,因丁某欠其赌债不予归还,冯遂想出将丁关押而迫使其家人还钱的方法,其后,冯以丁可能系某次列车盗窃案件的行为人为由,向分管领导作了报告,在办理了相关立案手续后,于1998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在西宁某宾馆将欠他们赌债的丁某等3人“抓获”,冯强迫丁给广东的亲属打电话,送钱到西宁还赌债,然后放入。受害人亲属报案后,丁某被解救。本案中,冯某的行为构成:

A.滥用职权罪

B.非法拘禁罪

C.徇私枉法罪

D.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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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某人民法院需要任免法官,根据《法官法》,下列哪些人不得担任法官()

A.某甲,自学法律多年,最终通过自考获得本科学位,曾在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年,后因工作态度不好被解聘

B. 某乙,系某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检察机关工作,因参与赌博被开除工作,至今已满4年

C. 某丙,系某知名大学法学教授,曾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被曝光,近年来刻苦钻研,发表了不好高水平的文章

D. 某丁,毕业于某大学法律系并在法院担任书记员5年,去年因车祸导致一只腿伤残,走路略为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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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王某和李某是发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满
释放。2010年5月,二人密谋抢些钱花,王某提议,先想办法弄只枪,抢劫时比较方便,李某表示赞同。5月的某日晚,二人尾随某巡逻民警,由王某持木棒将该民警打晕,抢走其配备的手枪一支,子弹二十发。事后,二人于6月的两天持枪抢劫两次,共劫得现金人民币五万余元。2010年7月,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抢现金已全部被二人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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