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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情介绍] A市工商局和消协在对该市摩托车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甲公司的某两辆摩托车是假冒商品,

[案情介绍]

A市工商局和消协在对该市摩托车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甲公司的某两辆摩托车是假冒商品,于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甲公司作出罚款、销毁此两辆摩托车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3万元的两辆摩托车销毁。甲公司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市工商局和消协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裁定对甲公司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问题: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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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介绍]

1963年纽约州法院受理了巴布科克诉杰克逊一案,案情为纽约州杰克逊夫妇邀请其女友巴布科克于周末乘他们的汽车去加拿大旅游,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因驾驶不慎发生车祸.致巴布科克受重伤。返回纽约州后,巴布科克向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依美国早先的冲突规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即安大略省法,而安大略省法不允许这种请求。如依纽约州的法律,杰克逊对巴布科克是要承担损害赔偿的。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居民,车辆的注册地也在纽约州,这次旅行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也是纽约州,最后法院适用纽约州法判决杰克逊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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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情介绍]

盛女士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附加住院医疗、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短期险。主险保险期限为终身,交费年限为10年,年付保险费共计2346.80元。在投保书有关健康状况的各栏中,盛女士对“既往病史”作了“否”的回答,还签名确认。随后,盛女士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格检查表记载“有腹部手术痕”,原因为“绝育术后30年”,保险公司体检专员在这份体检表上签了名。在盛女士交付保费后,寿险合同开始生效。去年5月15日,盛女士遭遇意外事故,因骨折住进市六医院治疗,并于5月20日手术。6月6日,盛女士伤愈出院,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她可获得5000元意外事故医疗理赔金,同时从保险公司获得住院床位费460元、住院手术费1500元,及住院杂项费2000元,以上合计共8960元。这对伤愈的投保人来说,也是一份安慰。但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却被兜头泼了一盆冷水,对方生硬地告知:“不作理赔。”原来,保险公司派出的理赔调查员在医院获得了一份会诊记录,其上反映:“患者30年前有肾炎史……”,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盛女士在投保时“隐瞒了病史”。得知情况后,盛女士赶紧与市六医院进行交涉,经查,是一位外地来沪的医生对盛女士的浦东方言发生误解,将30年前绝育手术疤痕当作了“30年前有肾炎史”:为此,医院医务处出具了会诊记录更正证明。但是,保险公司仍不认可医院证明,作出了拒绝理赔、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的书面决定。法庭上,抓住投保人把柄的保险公司仍不松口,其认为:市六医院医务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只是一个见证,该证据不具有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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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案情介绍]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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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张某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携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马来西亚,并取得马来西亚国籍。197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9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9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找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因原告坚持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原告于200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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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情介绍]

1999年某区蔬菜公司在某住宅小区1号、2号楼之间的公共绿地上,建造了临时建筑——“友好”菜站。1999年11月,在未获土地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自该房建造以来,先后在该房屋内进行了蔬菜、餐馆及美容等多种经营,给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解决此问题,1、2号楼的众多住户曾多次向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检举、控告,请求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此违章建筑施行管理,但均被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种种理由拒绝。众多住户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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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情介绍]

甲(供方)乙(需方)双方因合同纠纷而请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理,作出如下决定:(1) 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2) 供方欠需方定金4万元,贷款90万元,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3) 供方在收到本决定书后5日内返还定金2万元。甲方不服,申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决定,但以括号作出了下述更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决定第三项与第二项重复,系计算错误,故将第三项予以撤销。”甲方仍然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试问:

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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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案情介绍:

A市工商局和消协在对该市摩托车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甲公司的某两辆摩托车是假冒商品,于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甲公司作出罚款、销毁此两辆摩托车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3万元的两辆摩托车销毁。甲公司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市工商局和消协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裁定对甲公司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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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试论述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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