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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时发生纠纷,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开发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法院在审
该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很快审理完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请问:此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该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很快审理完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请问:此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背景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济南市某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0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行政单位将拟建工程委托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3539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实行预决算制,执行87定额,工程造价暂定200万元,工期300天。付款方法约定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发包方一次拨付50万元作为开工备料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到90%时停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交验10天内,发包方以决算额为依据,付清尾款。发包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10日后仍不结算工程款,应按工程结算总额付给对方贷款利息。合同另外约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赔付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行政单位要求,增加了修建行政办公大楼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1991年7月,因行政单位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建筑公司在工地留有少量人员和部分设备。1992年10月,工程复工。1993年9月,工程竣工。同年9月28日,工程未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此后,行政单位根据需要,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更改。该项工程经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审定,工程总结算价值为:4553935.82元。截至1994年4月14日,行政单位共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229529.13元,尚欠工程款1324343.69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陆续向行政单位提交施工结算书,于1993年12月3日全部提交完毕。行政单位迟至1995年3月22日才将双方结算书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审核。该行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审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行政单位未及时给付工程欠款,构成违约,除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外,还应支付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从1995年4月22日起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行政单位提出工程质量不好,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工程未按程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并对该工程部分作了更改,且诉讼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其主张不成立。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支付迟廷给付材料、进度款的违约利息,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迟延给付材料、进度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且建筑公司垫付材料、进度款属自愿行为,故建筑公司此主张不应支持。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停工损失问题,停工期间,建筑公司虽有相应损失,但复工前后没有向行政单位提出损失的计算和商议赔偿有关事宜,现建筑公司举证不充分,难以查证具体损失,加之建筑公司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也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故此诉讼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1)由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4月22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止每曰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行政单位负担25000元,建筑公司负担5000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行政单位应依约承担逾期给付进度款的违约金805719.80元。
(2)行政单位应赔偿停工损失314474.99元。
(3)行政单位不支付工程欠款,按合同约定应以工程结算总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后起算(即1993年10月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4)原一审判决没有判令给付欠款和违约金的时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与行政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行政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尾款,逾时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建筑公司提出行政单位应支付迟延给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请求,合同中对迟廷给付进度款如何计算违约金约定不明,且建筑公司并未因此造成损失,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行政单位未能提供资金,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确给建筑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判令行政单位给予适当赔偿。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欠款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以工程结算总额计算,该项约定显失公平,不应保护。原审判令按工程欠款数额计算违约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考虑到行政单位确有故意拖延审核结算的情节,根据公平原则,以1993年12月3日建筑公司提交完竣工结算书之日扣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实际花费的时间(1995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共计30天),即从1994年1月3日起开始计算。一审判决未判令行政单位给予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时间,二审中应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324343.69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从1994年1月3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2项。
(3)行政单位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损失20万元。
(4)驳回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某行政单位应给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00元均由行政单位负担。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建议双方合同约定八月十五日开工。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降水方案错误,致使工程D推迟两天,乙方人员配合用工5个工日,窝工6个工日。
(2)8月21日至8月22日,因供电中断停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6个工日。
(3)因设计变更,工作E工程量由招标文件中的300m3增至350m3,超过了10%;合同中该工作的全费用单价为110元/m3,经协商调整后全费用单价为100元/m3。
(4)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B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5m3,该工作全费用单价为128元/m3。
(5)在工作D、E均完成后,甲方指定增加一项临时工作K,经核准,完成该工作需要1天时间,机械1台班,人工10个工日。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索赔要求?说明其原因。
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总工期索赔多少天?
3.工作E结算价应为多少?
4.假设人工工日单价为50元/工日,合同规定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25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20%,工作K的综合取费为人工费的80%。试计算除事件3外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
某厂(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同时与某降水公司订立了工程降水合同。甲、乙双方合同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10%以上时调整单价;工作B、E、G作业使用的主导施工机械一台(乙方自备),台班费为400元/台班,其中,台班折旧费为50元/台班。施工网络计划如图2-3所示(单位:天)。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8月15日开工。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降水方案错误,致使工作D推迟2天,乙方人员配合用工5个工日,窝工6个工日。
事件二:8月21日~22日,场外停电,停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6个工日。
事件三:因设计变更,工作E工程量由招标文件中的300m3增至350m3,超过了10%,合同中该工作的综合单价为55元/m3,经协商调整后综合单价为50元/m3。
事件四: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B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5m3,该工作综合单价为78元/m3。
事件五:在工作D、E均完成后,甲方指令增加一项临时工作K,经核准,完成该工作需要1天时间,机械1台班,人工10个工日。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索赔要求?说明其原因。
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总工期索赔多少天?
3.工作E结算价应为多少?
4.假设人工工日单价为25元/工日,合同规定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2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20%。工作K的综合取费为人工费的80%。试计算除事件三外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
A.2000年2月27日
B.2000年1月9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4月9日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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