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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大连某外贸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受日本某公司(以下称“日本公司”)委托,在中国东北某地区收购白豆。双方在合

大连某外贸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受日本某公司(以下称“日本公司”)委托,在中国东北某地区收购白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数量、质量标准、收购期限等各项具体的收购条件,并约定: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收购白豆,但由日本公司直接向买方付款。

外贸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先后与A、B、C订立了白豆收购合同,其中:与A订立了人民币4万元的收购合同,并告诉A该批货物是替一家日本公司收购的,希望保证质量,A同意;与B订购了人民币5万元的收购合同,但B要求先付30%的货款,外贸公司同意;与C订购了人民币3万元的货物,未告诉C货物用途。

A、C交货后,日本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货款;B拒绝交货,因为日本公司不同意先付30%的货款的要求,也未授权外贸公司同意该条件。B坚持:不先支付30%的货款就拒绝交货。

根据以上情节,以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外贸代理原则为依据,你认为: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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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西部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陈到东南沿海某外贸公司应聘,在面试中发挥稍差而落选。他心中虽然十分遗憾,但还是向负责面试考核的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林经理诚恳致谢后告辞。5天后,林经理收到小陈来信。小陈用令人赏心悦目的钢笔字与富有文采的笔调,解释了由于坐两天火车而身体不适,仓促参加面试,故发挥欠佳的原因;诚恳地请求再给予考核机会,并表达了对公司的向往与胜任工作的自信心……10天后,小陈喜出望外地接到了录用通知书。

思考:小陈的这份工作机会为什么能够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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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某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苏某收购后,雇佣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两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认错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应该各自负怎样的举证责任?

(2)在诉讼过程中,苏某提出县草原监理所处罚对象错误,他受市制药厂的委托,不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被告遂向法院申请补充收集与此相关的证据。法院应否准许?为什么?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此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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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辩护律师与因盗窃案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会见,无需持以下法律文件()。

A. 律师执业证书

B. 律师事务所证明

C. 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D. 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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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2009年7月初,卖方高某委托永信公司出售某市宏大花园6栋1301号房屋。买方赵某看中了涉案房屋,于2009年7月24日以人民币42万元(不含交易税费及代理费,代理费为成交总价的2%)的价格与永信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

分析要点提示:

1)永信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何种诉讼?

2)人民法院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3)永信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实现对工商局罚款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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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一张支票,金额1500美元,邓肯凭该支票到银行要求付款。

问:(1) 如果银行知道邓肯是一个毒品贩子,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这张支票是用于购买毒品,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2) 如果邓肯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的该支票,银行亦知道这一事实,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3) 如果邓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该支票后,将其转让给杂货店主伍兹,购买日用品,银行是否应当向伍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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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俄罗斯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毛皮,价值30万美元。双方因毛皮质量等级问题发生争议,英国B公司宣布解除合同。俄罗斯A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而英国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被解除,仲裁条款已经失去效力,因而向英国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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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新加坡亿中企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根据其与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1996年3月27日签订的“苏霞”轮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该租船协议项下产生的运费、滞期费、延滞费等项争议,于1996年7月9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上述款项共计149133.45美元。该仲裁条款约定:“在中国北京仲裁,适用中国法津。”1996年8月5日,被申请人以传真方式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认为,原仲裁条款的内容不完整,因为其中仅仅约定了仲裁地点在北京,并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条18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约定仲裁委员会达成补充协议,该仲裁条款就将归于无效。

问:在仲裁条款不完整,仅仅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情形下,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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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中国A公司以FOB条件向日本B公司出口50吨蔬菜,在大连港装船时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书。但该批货物运抵日本时已经严重腐烂,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出口合同的条款,该争议被当事人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为:日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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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Nissho是一台集装箱吊车的货主和收货人。该吊车由发货人在韩国装上轮船的舱面运送到美国的巴尔的摩,在巴尔的摩卸下时已经处于严重破损状态。为此,Nissho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承运人提出抗辩:依照提单所载的仲裁条款,该争议应当在东京仲裁解决。Nissho认为:自己并没有在提单上签字,也未授权发货人签署这样的条款。

问:该纠纷是否应当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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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学习国际商法的意义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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