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最大诚信原则只约束投保人及受益人
B、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C、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
D、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确定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A、最大诚信原则只约束投保人及受益人
B、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C、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
D、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确定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案情简介]
某市政工程公司于某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 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窨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窨井盖子。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该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亡。受害者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窨井管理单位——市政工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的医疗费、抚恤金共计16756元。
[案情简介]
北京某生物医药工程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责任险。某年3月,被保险人医药工程公司投保的产品“人工股骨”,在植入病人高某体内两年后断裂。现高某要求医药工程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另要求依医药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得到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但要求被拒绝。高某便委托其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接到出庭通知后,保险公司派人参与了诉讼。
[案情简介]
某年7月15日,5岁的豆豆随妈妈到某商场四楼儿童用品部的一冷饮销售处买饮料喝,在喝完饮料后,豆豆独自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扔饮料盒,不慎摔下了电梯。豆豆被迅速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但因原发性脑干损伤,小豆豆抢救无效死亡。因该商场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顾客团体意外伤害险,在事故发生后,豆豆父母又向商场进行索赔。该商场认为,商场赔付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减少自身风险。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就是商家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此不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某年8月10日,某保险公司以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承保了某电力开发公司的两台德国MANB/W发电机组,保险期限为当年8月21日至第二年8月20日,保险金额为500万美元。投保后的第二年8月9日,该发电机组在运行中发生重大事故,该电力开发公司的用电全部消失,机组全部停机。经电力开发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人聘请的检验师三方检验,确定两台机组的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部分1200万元,费用部分800万元。
[案情简介]
1994年初,A保险公司先后承保B公司所属某广场的地下工程和主体建筑工程,包括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该广场建筑结构由三幢30层高楼、4层裙房和10米深的地下室组成。
1994年4月19日,在基坑开挖近两个月后,由于拉森钢板桩打桩引起震动,致使周边土体向坑内位移,坑底土向上隆起,造成周边建筑物及土体水平位移和垂直沉降。距基坑北侧拉森钢板桩仅0.7——1.0米处的C工厂主厂房发生墙体及地面开裂和倾斜,引起工厂电焊条流水线生产异常,产出废品。C工厂请当地建筑科学院对厂房及设备进行检测和鉴定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设备费用226万元,建筑物损失费用168万元,停产损失约50万元,合计人民币444万元。经过沟通,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此后,B公司在进行基坑围护后,仍在继续挖土。1996年3月,C工厂向法院起诉,诉讼索赔金额1650万元,同年8月又追增至231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定U大学鉴定事故原因,指定V会计师事务所对损失进行审计。经分析,本事故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1. 地质条件差。基坑土3—14米为二层灰色砂质粉土,属严重液化土层,具有产生流沙的特性。在基坑开挖中个别工程桩附近发生过管涌现象;2. 基坑围护结构方案不完善。拉森钢板桩支撑强度不足,H型钢垂直支撑不到位,影响整个支撑系统的刚度。3. 施工质量差。在C工厂厂房旁基坑挖土时,工程方先挖土后加钢板桩支撑,基坑施工顺序颠倒。钢板桩土方放坡不足,致使铜板桩上端倾斜、塌方;4. 施工管理不善。在C工厂厂房旁堆放大量钢筋等物,基坑地面负荷过重,导致拉森钢板桩弯曲变形,基坑周边土体位移;经过对相关损失进行审计、审核,A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第三者财产损失4044455元,加上各种鉴定及评估费803800元,保险公司总计支付4848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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