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A.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B.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D.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E.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A.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B.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D.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E.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A.2019年1月底
B.2019年2月底
C.2019年3月底
D.2018年12月底
A.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2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B.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C.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D.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初留抵税额
A.2019年3月底
B.2019年4月底
C.2019年6月底
D.2019年12月底
A.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2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2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2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B.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C.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D.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A.2021年12月31日
B.2022年12月31日
C.2023年12月31日
D.2024年12月31日
A.按月2019年3月底
B.按半年2019年3月底
C.按月2019年12月底
D.按半年2019年12月底
A.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的增值税税率。
A.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B.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销项项构成比例×60%
C.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40%
D.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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