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资源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B.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没有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不征资源税
C.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D.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低适用税率
A.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B.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没有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不征资源税
C.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D.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低适用税率
A.人造石油不征收资源税
B.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C.井矿盐不征收资源税
D.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收资源税
A.纳税人自采金原矿销售的,在金原矿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B.纳税人以自产金原矿加工金锭销售的,在金锭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C.纳税人以自产金原矿加工金锭自用的,在金锭自用环节缴纳资源税
D.纳税人自采金原矿加工金精矿销售的,在原矿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A.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B.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C. 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D.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A.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C.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的当天
B.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C.自产自用应税资源品目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A、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B、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C、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D、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在核算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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