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环境程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中船环境及各子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有()
B.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和中船环境相关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
C.对本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D.下属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和中船环境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