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以合同法原理说明项目贷款中的“提货或付款协议”的效力。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双方当事人在我国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贷款合同适用香港法。合同缔结后,贷款方按照约定提供了贷款,但是借款方后来只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方于是在我国内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法院以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作为处理该贷款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的证明资料。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及抵押方面的香港成文法和判例,法院适用了施行于我国内地的有关实体法。
请问:本案法院在查明香港法以及适用我国法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为什么?
A. 修订和完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
B. 加强贷款合同规范性审查管理
C. 实施履行监督、归档、检查等管理措施
D. 做好有关配套和支持工作
E. 建立完善有效的贷款合同管理制度
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D.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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