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刘家港
B. 广州
C. 扬州
D. 泉州
A、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可知,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本题中,程某窜至镇西关地下道上方铁路旁,冒充“警察”胁迫杨某、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同时,根据上述条文第2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实施强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的规定,由于杨某和陈某均属于未成年人,且杨某不满13周岁,因此应对程某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所以A项正确。
B、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钱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知,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既要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还要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欺骗职务、名誉、钱财等。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题所述的情形,程某为了实施强奸行为而冒充“警察”查验,并不是基于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而发生的性关系,而是由于程某的威逼,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也不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数罪,所以BD项错误。
C、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知,侮辱妇女罪是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但是不包括性交行为。因此,本题中,程某窜冒“警察”胁迫杨某、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侮辱妇女罪。
D、参见选项B。
A、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毁坏”是指有损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该项中,虽然甲对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未予以形体上的毁损,但将其扔入海中,使乙丧失了对该戒指的占有,从而由于打捞不能,丧失了其该有的效用。因此,这也是一种对财物的损毁行为。故而,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不正确的。故A选项说法错误。
B、根据《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构成抢夺罪。其中,“抢夺行为”是指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虽然,在抢夺的过程中,被害人多可以当场发觉财物被抢,且通常来不及抗拒,但抢夺并不以“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为必要。因此,只要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取他人紧密占有的随身携带的物品,即使非乘被害人不备,也应当构成抢夺罪。故B选项说法错误。
C、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机器不能被骗”,因此,使用作废的IC卡在ATM机上取得数额较大的钱款,不应定诈骗罪。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此以盗窃罪论处。故C选项错误。
D、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故意破坏货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其中,当上述交通工具处于以下状态时,便可以成立本罪对象,即:(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2)交通工具处于以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3)交通工具处于不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但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障碍,但汽车检修人员首先破坏刹车系统,然后只检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此,该项中,甲将其检修的汽车的刹车装置予以破坏,然后交付使用,并致使其发生倾覆、毁损,危害公共安全,故而,甲的行为即便不是对正在适用中的交通实施破坏行为,其亦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说。故D选项说法错误。
A、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式。本题中,甲并未对乙女采取任何的强制行为,不属于其他方法的抢劫罪。所以,A项错误。
B、乙女的钱包摔出七八米外,甲虽然欺骗了乙,但是甲获取钱包并非基于乙女的错误认识,依法不成立诈骗罪。所以,B项错误。
C、根据《刑法》第270条前两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体重,钱包并非乙女的遗忘物,钱包也并未脱离乙女的占有,不成立侵占罪。所以,C项正错误。
D、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通常违背他人的意志,不限于秘密盗取;抢夺罪是对物暴力,二者均针对他人占有的物,均为不法取得。根据对物的暴力程度,在而这种择一定性甲的行为。所以,D项正确。
A、《刑法》第154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得,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A选项错误。
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但这不构成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因为外贸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保全更为重要的法益,不能经过法益衡量后被正当化。故B选项错误。
C、外贸公司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数额较大),其亦未补缴90万元(逃税100%)。可见,外贸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该行为构成逃税罪。故C选项正确。
D、对外贸公司的逃税行为,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再追究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也不能追究外贸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该罪与逃税罪不是对立关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逃税罪,即便不再追究外贸公司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也应追究外贸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故D选项错误。
A、参见D。
B、参见D。
C、参见D。
D、甲对乙实施暴力欲将其打残,并最终导致乙重伤,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本案中,甲先是将手机从乙的手中夺下,又在随后将其扔进水沟,其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选项正确。
A、A选项:根据《刑法》付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本题中,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陈某存有大量现金的手提包,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该当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故A选项正确。
B、B选项: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该罪的罪责刑事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对被盗枪支有明确的认知且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题中,丁并不明知是枪支而盗取,并不能认定丁构成盗窃枪支罪。故B选项错误。
C、C选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由此可知,窝藏罪所针对的犯罪行为人。本题中,崔某为丁某所隐藏的是枪支,因此,崔某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错误。
D、D选项: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本题中,崔某在明知丁某的手枪是盗窃所得前提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其藏在家中,予以实际的占有和控制,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D选项正确。
A、A选项:甲将仇人杀死的行为,因非出于取材之目的,仅有故意杀人之犯意,且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对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后,甲有自被害人的身上取走5000元现金,甲的该行为属于“另起犯意”,不构成抢劫罪。故A选项错误。
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选项: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财物的行为,符合该条的前半段规定,对甲的行为应仅定抢劫罪一罪。故B选项正确。
C、C选项:甲故意将被害人杀死的目的是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制度被害人,从而使其更易达到劫取财物,因此,甲的行为符合上述批复中后半段的规定。故而,对该项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故C选项错误。
D、D选项: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出于灭口的目的,将被害人杀害。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应当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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