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长安公司因结算货款向辉瑞公司签发了一张以辉瑞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金额为300万元,确定的付款人为兴达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付款日为见票后10天。辉瑞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A公司,A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D公司于2012年9月15日向兴达公司提示汇票,要求其承兑,但遭到拒绝。D公司便向A公司和辉瑞公司行使追索权,均遭到拒绝。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6.该汇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前提示承兑。
A.2012年9月10日
B.2012年10月10日
C.2012年11月10日
D.201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