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
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提问人:网友tangmanyun
发布时间:2022-01-06
A.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B.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他人一旦在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追加保证人未共同被告
A.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付在记账凭证之后
B.职工公出借款凭据,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C.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D.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A.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负载记账凭证之后
B.职工公出借款凭据,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C.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D.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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