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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10年前,张昆与前妻离婚,当时15岁的女儿张欣表示与母亲共同生活,张昆则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

室户住房和2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和女儿。离婚后次年,张昆从原单位辞职下海经商,并与林丽结婚。3年后,林丽生下儿子张言并辞去工作,待在家里操持家务和照顾儿子。又过2年,张昆买下一套三室户的住房。今年初,张昆突发急病死亡,未留有遗嘱,至去世时家里有存款等财物20万元。此时,女儿张欣已大学毕业工作了2年,月收入3000元左右,儿子张言则还在幼儿园。另,张昆幼年丧父,由继父和母亲抚养长大,两位老人目前尚健在。问题: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提问人:网友wanxsb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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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男与乙女于2004年3月离婚。离婚后,甲男与丙女谈恋爱,但仍和前妻共同租房同居。11月某日,甲男将乙女装有大量现金的背包拿走。当天两人发生争吵,乙离开家,当晚甲男试图说服前妻跟自己回家。当时二人在一座桥上,乙女靠在桥的护栏边不从,两人在争执中一起翻入河中。落水后,甲男自己潜水上岸,逃离现场。乙女溺水身亡。关于甲男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恋爱期间与前妻同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B.前妻乙女溺水时甲不救助是不作为犯罪

C.拿走乙女存款单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D.与乙女已经离婚,乙女溺水时不救助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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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l3岁)玩耍,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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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l3岁)玩耍,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l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某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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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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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2004年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
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5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则()。

A.李某为受益人

B.张某为受益人

C.李某为第一受益人

D.张某为次顺序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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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1995年赵清生母亡,1998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芙。2000年赵清留学澳洲,与澳门女子珍妮同居,生一子一女。2001年赵清生父续娶张某。2003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芙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2005年赵清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2女(刘珍12岁、刘芳15岁),次年又生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珍妮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赵芙、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清的遗产。本案中谁没有继承权?

A.李某、珍妮

B.王某、张某

C.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D.刘珍、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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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1995年赵清生母死亡,1998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芙。2000年赵清留学澳洲,与澳门女子珍妮同居,生
一子一女。2001年赵生父续娶张某。2003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芙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2005年赵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2女(刘珍12岁,刘芳15岁),次年又生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珍妮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赵芙、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清的遗产。本案中谁没有继承权?

A.李某、珍妮

B.王某、张某

C.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D.刘珍、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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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王男与江女于2004年2月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刘女谈恋爱,但仍和前妻在某市共同租房同居。11月9日上午,王某将江某装有存款单的背包拿走。当天下午,两人发生争吵,晚上19时许,王某在该市渠沟镇黄里桥试图说服前妻跟自己回家。江某靠在桥的护栏边不从,两人在争执中一起翻人河中。落水后,王某自己潜水上岸,逃离现场。江某溺水身亡。关于王某的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A.前妻溺水时不救助是不作为犯罪

B.恋爱期间与他人同居不成立重婚罪

C.两人已经离婚,江某溺水时不救助不成立犯罪

D.拿走存折不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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