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虽然王某批准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但其中6万元属于甲公司原本就应当支付的货款,故王某贪污数额为4万元。A选项错误。
B、《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作为国有公司的王某,有权取消与乙公司合同,但其却利用该合同套取公款,对其应以贪污罪论处,而不是以职务侵占罪论处。B选项错误。
C、刘某配合王某完成贪污犯罪的计划,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C选项正确。
D、在整件事情中,王某并未陷入认识错误,刘某也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故刘某不构成诈骗罪。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对其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D选项错误。
法院查明:①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②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原属校办企业,199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养蛙净收入25万元。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1万吨,导致下游7个乡约135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Ⅱ~Ⅲ类下降为Ⅴ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Ⅴ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该河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和其他受害人,开始到处上访,数十次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但是由于5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物排放行为,1994年4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270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7~8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几乎全部死亡。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8.3万元。事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的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鉴于此,1995年4月,嘉兴市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但是,最终仅就“5企业在污染排放未达标之前,应补给养殖场6万元,用于1995年生产自救用水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1994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1995年12月,养殖场以5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养殖场经济损失48.3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
请问:
A.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其行为违法与否,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
B.农民甲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C.化肥厂如否认自己侵权,必须负举证责任
D.化肥厂如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可免于承担责任
A.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D.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