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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本配送中心将派车到上海提货,计划到货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今收到运输部门发到仓储部的入库通知

单,内容如下:品名:瑞阳空气净化器,包装规格:500×450×300mm,包装材质:双瓦楞纸箱,单体毛重:15公斤, 数 量:2640箱,包装箱承载重量:110公斤,如果此批货物入库后就地码垛堆存,你作为仓库管理员请计算出至少需要多大储存面积?如果目标存储区域可堆垛宽度限制为3.0米,计算出计划堆成的货垛的垛长、垛宽、及垛高各为多少箱?注:(1)仓库高度为4米,仓库地坪荷载:1000公斤/平方米;(2)垛型要求为重叠堆码的平台垛;(3)储位面积计算不考虑墙距、柱距、垛距、灯距。

提问人:网友grafnb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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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三年的公司,2013年计划投资一个新项目,所需资金600万元。假定目前的证券市场属于成熟市场,根据优序融资理论的原理,甲公司在筹资时,应当优先考虑的筹资方式是()。

A. 内部筹资

B. 发行债券

C. 增发股票

D. 向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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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中,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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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某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1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2年以来,甲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2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13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网定居,于2012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3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12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2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公司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13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4)2013年7月,甲公司拟将销售部门分立出去成为单独的A公司,并且在分立方案中载明"公司债权人B的债权仅由分立后的A公司承担",债权人B对此方案并不知情。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3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债权人B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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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视察武昌、深圳、珠海等地,在科学地总结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发表了重要谈话,这次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

A、提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B、较为系统地阐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C、完整地概括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D、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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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中国首例政府采购案例(摘自群众出版社出版《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一卷)

2000年7月6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以下简称“畜牧兽医总站”)在《经济日报》上发布了《动物保护工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设备的公告,并在投标邀请书中公布了这次招标采购的84个具体品目。畜牧兽医总站的招标文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已从中央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中获得一笔拨款,用于支付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的费用,并计划将一部分拨款的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购买合同的款项。”招标文件从2000年7月6日开始出售,投标截止日期为2000年8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以下简称“益迪设备厂”)看到招标广告后,指派2位主要员工于2000年7月28日前往北京,到畜牧兽医总站进行了登记并花费:3800元购买了招标文件。在84个招标采购项目中,其中益迪设备厂参与投标的YD-202型冷冻切片机项目首批需要24l套。2000年8月8日上午,益迪设备厂参加了招标采购开标仪式。经过开标、唱标后,益迪设备厂对这项产品的投标价格每套为6500元,另一家金华市科迪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公司”)的投标价为每套7998元,还有一家上海的企业因资质问题未能参加竞标。同一天,益迪设备厂交纳了3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开标仪式结束后,益迪设备厂积极准备供货工作,等待通知,以便订立政府采购合同。

2000年8月9日,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在河北省廊坊市龙信宾馆开始评标工作,2000年8月9日-31日对全部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初评,终评工作于2000年9月2日进行,历时3天,终评由24名评标委员会委员最后投票表决,全部评标工作于2000年9月4日结束。同一天,评标委员会主任给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作了书面的评标工作报告。

2000年11月初,根据畜牧兽医总站的要求,益迪设备厂派人到:北京向畜牧兽医总站递交了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2001年1月,畜牧兽医总站派了几位专家和相关人员到益迪设备厂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对益迪设备厂的生产条件和产品进行了充分的肯定。2001年3月9日,应畜牧兽医总站的要求,益迪设备厂送3套样机再次到北京。畜牧兽医总站将这些送检的样机委托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益迪设备厂交纳了16160元的检测费用。

2001年5月28日,经益迪设备厂多次催促,畜牧兽医总站才给益迪设备厂出具一份2001年4月26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益迪设备厂送检的3套样机中,有1套样机不合格。益迪设备厂得知检验报告后,先后于2001年5月30日、6月3日、7月20日、10月8日多次到北京,向畜牧兽医总站和检测中心和递交了书面异议和报告,要求重新检验。与此同时,益迪设备厂先后十余次向农业部、中纪委、财政部等中央有关部委进行投诉,但都没有收到任何的书面的或口头的答复意见。这期间,益迪设备厂在北京、浙江之间多次往返,寻求方方面面的救济途径。

2001年10月8日,益迪设备厂与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决定提出民事诉讼。2001年10月15日,在与畜牧兽医总站和检测中心无数次的交涉下,益迪设备厂才收到畜牧兽医总站作出的《关于对切片检测结果的说明》的书面答复意见。2001年10月22日,益迪设备厂将畜牧兽医总站、检测中心作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畜牧兽医总站于2001年10月30日才到当地银行办理退回保证金的手续。益迪设备厂在代理律师的提议下,提出诉讼的主要理由是畜牧兽医总站和检测中心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致使原告遭受了财产损失。所说的系列违法行为是指,其一,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招标活动应该重新进行,如果改为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话,应该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其二,评标委员会主任徐百万同时又是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主任,裁判员和运动员同为一个人,难以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其三,中标结果没有及时通知是违法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早在2000年9月就已经确定中标人,一年后才告知是违法的;其四,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招标项目中争议的品目是冷冻切片机,而中标的科迪公司当时并没有这一品目的产品,也没有这一品目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以及这一品目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标人所拥有的是KD型回转式切片机及其相关的许可证书。况且中标人也没有企业标准,还遭到金华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查处;其五,招标人和检测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作的裁决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其六,中标结果确定之前,招标人不得与供应商单独接洽;其七,畜牧兽医总站明知采购项目不可能由原告供应,已不可能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仍然让原告一次又一次地来回于北京、浙江之间,让原告交纳检测费用,占用原告的保证金长达14个月。为此,原告要求赔偿购买标书费用、来回交通差旅费用、检测费用等合计15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2年6月3日,也就是原告起诉半年后,被告才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原告代理律师收到答卷状后,才知道自己的委托人没有如实地叙述清楚全部案情,没有说明2000年8月的投标文件中存在着瑕疵,致使代理律师进退维谷。因为原告起诉后,国内各大媒介都非常关注这一案件。

2002年12月18日,经过长达13个月的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畜牧兽医总站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涉案冷冻切片机生产制造认可表是由其他型号的合格切片机制造表变造而来。由于原告有产品质量问题和弄虚作假行为,被告畜牧兽医总站维持了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并在核查结束后退还了原告的投标保证金。被告畜牧兽医总站根据农业部的决定,对有关设备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该招标项目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发出招标公告,其招标行为合法。原告生产涉案冷冻切片机没有到有关管理部门注册,得到法定认可,因此其不具备生产制造该冷冻切片机的资格,不符合投标条件。而且,原告在投标时采用变造手段弄虚作假,其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其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是其采用虚假材料进行投标所致;被告的行为不是原告未中标及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故涉案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随之,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原告弄虚作假和被告的合法采购行为。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02年12月28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5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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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从客户忠诚度、满意度、客户级别和客户类型4个方面进行客户优先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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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根据客户信息和订单信息完成订单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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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完成仓储仿真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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