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鉴定取样时,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试验用量的()
A.2倍
B.3倍
C.6倍
D.8倍
E.9倍
A.2倍
B.3倍
C.6倍
D.8倍
E.9倍
中药鉴定取样时,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所需用量的
A、3倍
B、5倍
C、6倍
D、9倍
E、12倍
中药鉴定取样时,供检验所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用量的
A、12倍
B、9倍
C、6倍
D、5倍
E、3倍
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所需用量的
A、1倍
B、2倍
C、3倍
D、4倍
E、5倍
除哪项外,均为中药鉴定的取样原则
A、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B、100~1000件,按5%取样
C、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D、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E、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①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做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②同批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对于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③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内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抽取样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样品。包件少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g;贵重药材5~10g。④个体大的药材,存包件不同部位分别抽取。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规定,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是,超过1000件:
A.随机抽取
B.按1%比例取样
C.按5%比例取样
D.超过部分按1%比例取样
E.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根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规定,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是:5~99件
A.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B.随机抽取
C.按5%比例取样
D.按1%比例取样
E.随机抽5件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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