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
2014年8月8 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4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不存在保证条款或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关系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关于丙无权要求其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