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第10号)规定,以下关于“转让交单”表述不正确的是()
A.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后向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偿,以支取发票间的差额,但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索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
B.转让行应于收到第二受益人单据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须在收到转让行换单通知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换单
C.若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转让行应在发现不符点的下一个营业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在五个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修正
D.如第一受益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单,或未对其提交的发票导致的第二受益人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予以及时修正的,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随附已转让信用证副本、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及修改确认书(如有)直接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