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李、赵四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张王2人是普通合伙人,李赵2人则是有限合伙人,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合伙协议约定,该合伙企业由张李2人执行合伙事务,2人之间有所分工,李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向张提出建议
B.赵某把自己的汽车以很高的价格卖给了本有限合伙企业
C.李某以其劳务为出资
D.赵某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A.合伙协议约定,该合伙企业由张李2人执行合伙事务,2人之间有所分工,李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向张提出建议
B.赵某把自己的汽车以很高的价格卖给了本有限合伙企业
C.李某以其劳务为出资
D.赵某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A.合伙协议约定,该合伙企业由张李2人执行合伙事务,2人之间有所分工,李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向张提出建议
B.赵某把自己的汽车以很高的价格卖给了本有限合伙企业
C.李某以其劳务为出资
D.赵某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A.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B.获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赵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造成不利影响
D.获得其他任意两名合伙人的同意
王某、李某、赵某和张某订立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何种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王某仅提供劳务,作价2万元
B.李某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合伙企业成立时缴付1万元,其余部分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年内缴足
C.赵某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但不将其姓名载于合伙协议
D.张某的出资为一栋房屋,经四人协商确定,作价20万元
A.自张某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决议生效
B.张某对除名决议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张某被除名后,王某、李某和赵某应当与其进行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
D.张某被除名后,对除名决议生效以前的合伙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所涉及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A.王某、张某
B. 陈某、赵某
C. 王某、张某、陈某、赵某四人
D. 王某、赵某、陈某三人
A.张在合伙成立后一年内个人丧失了偿债的能力
B.赵要求退伙,张、王、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
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王某须向被侵权人承担一笔赔偿责任,王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赵因此提出退伙要求
A.该合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因没有李丙的签名、盖章而可撤销
B.该合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因未规定合伙期限而无效
C.该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合法
D.该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问题:
(1)赵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钱某可否当合伙人?为什么?
(3)李丙是否可以退伙?如果李丙可以退伙,合伙企业的盈利是否应分配给李丙?
(4)李丙是否应对钱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做生意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为什么?
A.张某以知识产权出资,王某以劳务出资
B.张某以劳务出资,王某以知识产权出资
C.孙某以货币出资,李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D.孙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李某以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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