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力歼灭十类直观性、习惯性、重复性违章的通知》(钢安办发〔2020〕11号)要求,从4月1日起发现通知内的十类违章,视同()问题,进行经济考核。
A.红线安全管理
B.重大安全管理
C.一般安全管理
D.事故事件安全管理
A.红线安全管理
B.重大安全管理
C.一般安全管理
D.事故事件安全管理
A.作业过程中使用手机
B.未按规定使用面部(含眼部)防护罩
C.未按规定使用双手防护手套(防刺割、防触电、防酸碱等)
D.坐安全帽
E.未按规定使用脚部防砸鞋
A、吊运作业前,未先鸣铃警示,再执行点动、绷紧、起吊的
B、进入生产经营建设现场(包括生产、检修、施工)不佩戴安全帽
C、未按标准要求鸣笛警示就启动设备
D、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电源供电
A.吊运指挥作业、岗位生产操作未按规定使用推扶工具。
B.吊运作业前,未先鸣铃警示,再执行点动、绷紧、起吊的
C.指吊人员或遥控天车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站到安全距离以外指挥或起吊
D.未按照规定吊运路线及速度运行
E.超载使用吊具吊运
A、佩戴潮湿的焊工手套进行焊接作业
B、未按照倒闸操作票的步骤顺序进行操作
C、未持有效证件从事电工作业、电焊作业、气焊(割)作业、起重机作业、叉车作业等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
D、天然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物质带气作业,未使用防止产生火星工具或未采取防止产生火星的措施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
A、作业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B、偶然性违章和习惯违章
C、偶然性违章和作业性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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